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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| 规范学会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组成人员称谓

时间:2026/7/29 10:52:36 来源:秘书处

根据国家民政部最新发布的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》相关规定,第十一条,分支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,不得称为会长(理事长)、副会长(副理事长)、秘书长等,代表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、副主任此规定自202681日起实施。学会对分支机构组成人员称谓进行调整,原分支机构负责人主任和副主任变更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,原分支机构秘书长变更为秘书,代表机构秘书长变更为秘书,其余维持不变。